广州中院:印发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门针对临时仲裁财产保全的工作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为临时仲裁司法衔接提供程序规范,完善了临时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配套。…

广州中院:印发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

紧急案件两日内裁定并立即执行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门针对临时仲裁财产保全的工作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临时仲裁司法衔接提供程序规范,完善了临时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配套。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之后,广州中院作出的一项创新探索,临时仲裁制度作为此次修订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是全球通行的解纷机制,它无需依托仲裁机构,当事人凭仲裁协议即可自选仲裁员、自定仲裁规则,程序灵活、保密性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制度实施后,司法衔接配套措施正在逐步完善,其中财产保全这一保障胜诉权益兑现的“前置锁”尤为关键。

  “过去,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其统一审核后转交法院,流程清晰规范。但临时仲裁庭没有常设机构,法院对申请主体、仲裁协议及仲裁庭合法性的核实难度更大,而财产保全最重要的是快与准,财产保全规则不明确,会造成临时仲裁制度掣肘。”广州中院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庭长张筱锴介绍。

  “以往我们常遇到外国客户约定在境外临时仲裁,跨境财产保全最让人头疼。”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黄善端表示,“现在有了这份《指引》,当事人会更愿意在中国内地临时仲裁,可以更高效申请财产保全。”

  《指引》深度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强制度全球兼容性,通过对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国际惯例,在管辖衔接、程序启动、权利救济等方面借鉴我国海事仲裁保全制度,增强境内外当事人的制度认同感,提升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国际公信力。

  同时,《指引》明确申请、续行保全、解除置换及权利救济等全环节操作标准,提供仲裁庭转交、当事人持函直交、辅助机构代交三种提交渠道,严格压缩办理时限,一般案件5日内裁定并启动执行,紧急案件2日内裁定并立即执行,实现“一次申请、一站办理”。

  《指引》还允许现金担保、物的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保全责任保险、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五种担保形式,覆盖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针对信用优良的金融机构开放独立保函,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明确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规则,完善救济机制,为各方提供稳定预期,有效构建多元化担保体系,覆盖各类市场主体需求。

  “这份《指引》构建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临时仲裁财产保全机制,是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发展的司法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杜焕芳评价道。(记者 谢君源,通讯员 方卓迪、俞颖、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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