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从个案到类案 虚假诉讼监督追回公积金40余万元

为套取公积金,四人上演“借款戏码”。…

  嵩县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到执行局查看执行情况。

  两男子因手头紧,将目光投向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闲置资金,在中介的帮助下,与人搭伙演戏,通过打“假官司”非法提取公积金。日前,经河南省嵩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追回全部不当领取的住房公积金11.83万元。

  2022年,梁某和许某为了财尽其用、缓解经济压力,找到了中介姬某,在其牵线搭桥和组织下,两人与毛某签订“借据”,约定毛某向梁某出借11.5万元,期限两个月,月利率为1.2%,许某做担保人。2022年7月25日,毛某以梁某逾期未还款为由起诉至嵩县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许某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当日,通过法院调解,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年8月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并于同年8月12日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当天,毛某便以梁某、许某未履行调解书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2年8月18日,嵩县法院分别扣划许某公积金账户内的8.31万元、梁某公积金账户内的3.52万元,共计11.83万元,发还至毛某的银行账户。

  2024年5月,嵩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通过调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进行碰撞筛查后发现,毛某与梁某、许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承办检察官遂调阅该案卷宗,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当天便达成了调解协议,缺乏实质性诉辩和对抗,同时案涉“借据”中约定了1.2%的月利率,但原告毛某始终未主张,且毛某在收到调解书当天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明确要求执行梁某和许某的住房公积金,可谓疑点重重。

  通过调取案涉人员的银行流水,承办检察官发现,毛某提供的所谓出借款项账户其实并不存在,“借款”的银行流水系伪造。同时,在法院扣划执行款给毛某后,毛某又向梁某转款2.82万元、向许某转款4万元,存在部分执行款回流至被执行人账户的情形。承办检察官随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展开询问,最终查明毛某在中介姬某的指使下,与梁某、许某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部分款项回流至梁某、许某的账户后,剩余的5.01万元则作为“中介费”被装入了毛某和姬某的腰包。

  鉴于上述查实的情况,嵩县检察院认为,毛某诉梁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系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四人上演借款大戏、打“假官司”,目的是套取梁某和许某的住房公积金。

  2024年9月14日,嵩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毛某诉梁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启动再审程序。同年12月4日,嵩县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认定毛某和梁某、许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诉讼系以套取公积金为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2024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嵩县检察院及时监督法院执行回转,将不当领取的公积金悉数追回。与此同时,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毛某、姬某等人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还有多少?是否还存在“漏网之鱼”?嵩县检察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依法开展类案监督,通过大数据赋能进一步排查发现相关线索22件,目前已监督纠正3件,追回住房公积金30余万元。(刘立新 郭金科 李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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