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后,她落空的权益终于归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6月24日,当阿丽再次走进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时,脚步轻快了许多,刚拿到手的判决书还带着油墨的清香。这份历尽波折的判决书,承载着阿丽多年的期盼,也见证了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则更迭背景下,为维护公平正义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从“半屋之约”到“权益落空”

  2024年2月的一天,阿丽紧攥着一份泛黄的民事调解书走进武汉市检察院。“法院判给我一半房产,怎么拆迁款全归了前夫?”她向检察官讲述了一场跨越14年的拆迁补偿纠纷——

  2008年5月,阿丽与前夫阿强离婚,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明确了位于武汉某小区的两层半房屋由双方各享50%份额,如果日后拆迁,权益由双方均分。2010年城中村改造启动,阿强却瞒着阿丽与拆迁公司单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将全部权益据为己有。2011年,阿丽提起确权诉讼,2017年胜诉,但拆迁公司仍将2012年至2019年间本应属于阿丽的过渡费支付给了阿强。

  2020年7月,阿丽起诉拆迁公司追讨过渡费,一审胜诉,拆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以“拆迁公司2010年与阿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时不知情”为由,认定协议有效,驳回了阿丽的诉求。阿丽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拆迁公司2011年就知道我们离婚了,凭什么仍把属于我的过渡费支付给他?”阿丽始终不解。

  锁定关键节点揭开真相

  武汉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梳理案情发现,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关键信息已无从考证,阿丽提供的拆迁登记工作联系人成为突破口。检察官通过询问该联系人证实,阿丽当年确实交过离婚材料,且已经上交村里。检察官找到村集体,却被告知资料已遗失;联系拆迁公司时,对方称拆迁登记工作由村集体负责,该公司仅依材料公示。

  为查实关键信息,承办检察官又调阅了大量关联案件的卷宗,发现2011年4月13日,法院在审理阿丽确权案时,拆迁公司对离婚调解书发表了质证意见,还认可了其真实性——这意味着拆迁公司最迟在2011年4月13日那天就知晓阿丽享有一半的拆迁权益。

  承办检察官随即调取拆迁公司的支付明细表,发现拆迁公司将属于阿丽的过渡费支付给阿强的时间全部是在2012年8月之后。检察官认为,拆迁公司明知对方享有权益,还把钱全部支付给了无权处分的一方,这不是疏忽,是恶意。

  法律规则更迭中的“正义守恒”

  “该案的焦点在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法律规则发生了变化:原合同法‘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则变为了民法典‘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检察官向记者解释,按照原合同法“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规则,无处分权人阿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需要权利人阿丽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有效;若阿丽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拆迁公司需直接向阿丽支付过渡费,这也是阿丽在原规则下有望胜诉的原因。

  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明确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院以“拆迁公司签约时不知情”认定协议有效,正与此规则紧密相关——即便阿强无权处分阿丽的过渡费,其与拆迁公司的协议仍属有效,拆迁公司向阿强付款视为履行有效合同,阿丽只能向阿强追偿,这直接导致了阿丽维权失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武汉市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指出,拆迁公司明知阿丽享有拆迁权益,却依然向阿强支付本属于阿丽的过渡费,这一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4年4月,武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获湖北省检察院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今年6月,再审法院采纳监督意见,明确拆迁公司应当向阿丽支付过渡费。鉴于拆迁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改判阿丽享有相应债权。(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周晶晶 平雅绮)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政法视野网

    政法视野网——解读政法文明。投稿邮箱:zfsynews#163.com(请将#替换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10-68998789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zfsynews@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